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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依本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所定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將其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於同一年度內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