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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與文件應保持三年。
農產品經營業者維持優良農產品運作系統之相關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一年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