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每半年辦理白帶魚漁獲物衛生檢驗,並將檢驗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檢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