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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社區式長照機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者,其居家環境,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集合住宅或住宅之規定,並維持整潔及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