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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機關(構)及場所進行感染管制之查核;其查核基準之項目如下:
一、感染管制品質改善。
二、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三、服務對象健康管理。
四、疫苗接種情形。
五、工作人員感染管制教育訓練。
六、環境清潔及病媒防治。
七、防疫機制之建置。
八、隔離空間設置及使用。
九、醫療照護執行情形。
十、服務對象感染預防、處理及監測。
前項查核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協助或進行查核。
第一項查核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