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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高壓蒸汽殺菌之排氣法,排氣主管全開至少五分鐘,釜內溫度至少達攝氏
一百零七度,或排氣主管全開至少七分鐘,溫度至少達攝氏一百零五度。
但殺菌釜長二點四四公尺 (八呎) 以上者,視進汽及排氣管尺寸及釜內罐
頭排列方式,以排氣完全、熱分布均勻為原則,排氣時間及最終溫度應由
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訂定之,其資格由主管機
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