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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第二條第四款第三目自然人,申請專供個人自用之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三、載有不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意旨之切結書。
四、國內、外就診醫療機構出具載有醫療器材名稱之診斷證明或處方。
前項申請,委託代理人辦理者,並應檢附代理人身分及委託證明文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