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直接與原料、半製品或成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不具反應性、釋出性及吸附性之材質構成;任何作業所需物品如潤滑劑、冷卻劑等,均不得與原料、成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成品接觸,以免影響藥品之品質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