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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一、董事長。
二、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
三、主辦會計人員。
前項記帳憑證,得由董事長授權前項第二款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