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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分院長之遴用及免兼作業,由本部統籌辦理。但分院長之遴用,本部得授權各該醫院遴薦適當人選,報請本部核派。
科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等醫事主管之遴用及免兼作業,由各該醫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