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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專科護理師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專科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其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積分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品質課程。
三、人文倫理。
四、醫事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應包含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十二點以上,逾二十四點部分,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