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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概算籌劃、審核與編報事項。
二、預算編製、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報、預算控制與執行、申
請保留經費陳報及決算編製事項。
三、會計制度擬訂及推行事項。
四、記帳憑證製作、帳務處理與會計報告編報事項。
五、會計憑證整理及保管、專戶存款核對及庫存現金盤點、各項專款帳務
處理與結帳等事項。
六、營繕工程及財物購置、變賣、辦理招標、比價、議價監辦、監驗、收
支原始憑證審核事項。
七、各項醫療收入查核、庫存財物及領用狀況查核、財物及財務處理程序
審核事項。
八、各項成本蒐集、分類、計算與分析事項。
九、成本報告編製、增進財務效能及有關會計事項。
十、改進建議、及成本中心相關事宜彙整與分析等事項。
十一、辦理現金、票據、證券、公庫及財物等結存之查核事宜。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審計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