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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政風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政風機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 關於政風人員派免遷調、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及人事管理建議事項

(三) 關於本署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及推動事項。
(四) 關於訂定、修正政風法令及訂定政風工作手冊事項。
(五) 關於調查分析機關政風狀況及研擬改進措施事項。
(六) 關於辦理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及相關事項。
(七) 關於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
(八) 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九) 關於受理政風檢舉案件及查處事項。
(十) 關於本署採購業務監辦事項。
(十一) 關於本署 (署本部) 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十二) 關於本署附屬機關政風業務之審核、指導等事項。
(十三) 本室行政綜合事項。
(十四) 其他有關政風交辦事項。
第二科:
(一) 關於訂定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事項。
(二) 關於推動資訊保密事項。
(三) 關於洩密案件查處事項。
(四) 關於評估易滋弊端業務、協調策訂防弊措施及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
行情形事項。
(五) 關於稽核易滋弊端業務事項。
(六) 關於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事項。
(七) 關於政風業務督訪規劃及秘書事項。
(八) 關於蒐集施政民意反應及研提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九) 關於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閱及辦理審核事項。
(十) 關於本署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十一) 關於本署中興辦公室採購監辦事項。
(十二) 關於本署中興辦公室安全維護事項。
(十三) 關於本署署立醫院政風業務之審核、指導事項。
(十四) 其他有關政風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