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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署得設疾病管制局、食品藥物管理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中醫藥委員會
、衛生人員訓練所及國民健康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及醫學研究業務需要,
得於各地區設醫院。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