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經營海難救護業,應具備下列文件,送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
許可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
三、實收資本額證明。
四、其屬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副本;屬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屬股份有限公司者,其發起人名冊。
申請籌設海難救護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籌設
許可,已許可籌設者,應撤銷其籌設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
或商業登記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