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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核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前項許可證換證費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