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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連續 B 級天花板或內襯板與相關之甲板或艙壁連結者,其全部或一部得認為有助於隔艙絕熱與完整性之要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在認可防火結構細項時,應注意在所規定之防熱障壁之交點與端點,對熱傳導之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