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引水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引水人須檢具左列書表證件,向指定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登記證書:
一、申請書。
二、履歷表。
三、體格檢查證明書。
四、執業證書。
五、照片五張。
前項登記證書之有效期限與執業證書同,格式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交通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