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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已平艙與未平艙之滿載艙間,及部分裝載艙間內均得裝設縱向隔板,以減少穀類移動所產生之不利傾側效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應為穀密。
二、構造應符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中甲板艙間內,隔板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於其他貨艙間內側隔板應依照附件三說明(二)、附件四說明(三)或第二十九條規定自甲板或艙蓋下緣向下延伸。
圖表附件:
附件三.PDF
附件三.DOC
附件四.PDF
附件四.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