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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為發展國家整體經濟,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宜之船舶運送業,以合理價格及符合公開公平競爭原則,提供海運服務相關事宜。
前項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之品名、適用之採購條件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專責機構之認可、推薦之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