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新增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設置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未新增或變更無線電頻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設置目的、區域。
二、變更網路架構。
三、變更無線電臺設置規劃之電臺類型。
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
二、變更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