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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無線廣播或電視電臺均應置合格之工程主管乙名,負責全般工程技術與設備之維護;並得視需要遴聘工程人員,協助電臺架設與設備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