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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增設郵局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檢附營業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發展沿革與業務概況。
二、最近三年郵局增設情形。
三、市場分析
(一)增設郵局地區之地理、人文及工商經濟環境分析。
(二)附近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分布狀況。
四、業務經營分析
(一)經營之業務項目。
(二)組織系統、人員編配及相關設施。
(三)競爭條件暨行銷策略。
五、未來三年各項業務營運量預估。
六、綜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