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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於充任前均應分別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一、初任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六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二、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十九小時以上課程。
三、總稽核及正副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十二小時以上課程。
內部稽核人員(含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每年應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其最低訓練時數,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達三十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中華郵政公司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中華郵政公司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