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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明信片除由郵局發行外,任何人得按照前條規定之紙質、尺寸自行印製。
但不得刊印「中華民國郵政明信片」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自製之明信片,其紙質、尺寸不合規定者,應按信函付郵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