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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後之廠址,其輻射劑量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限制性使用者,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非限制性使用者,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