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製造鈽輻射源者,應經原子能委員會許可。其持用者,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