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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認證文書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該原申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之廠商一年內不得申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將抽驗產品於規定期間內送檢,或產品抽驗結果不合格且未送複檢或複檢結果仍不合格,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其沿用同一產品檢定報告書之其他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一併廢止其產品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