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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而提供或使用再生水,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