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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承裝商營業許可期間為五年,承裝商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六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許可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前項展延應檢附申請書、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及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每次展延期間均為五年。但申請年限少於五年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人申請年限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