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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五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千二百元;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二千七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二百元。
前項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舊品檢定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申請初次檢定之呼氣酒精分析儀,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依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三版申請舊品檢定,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九千四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