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經驗證之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