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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非逐批查驗及逐批查核之商品,採抽批查驗。抽中批經檢驗未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下次報驗相同之商品改逐批查驗。但經連續檢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抽批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