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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應廢止其認可登錄:
一、經追查或赴廠查核發現重大缺失不符合驗證標準,或經依第十四條第三項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未於第十二條指定之轉換期限內改正。
三、未依規定繳納定期、不定期追查或其他相關費用,經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
四、未依規定向檢驗機關(構)備查停工或停(歇)業,或受勒令停工或停(歇)業處分超過六個月。
五、未於停工或停(歇)業備查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追查或逾備查期限未復工或復業。
六、相關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廢止。
七、主動申請廢止管理系統認可登錄者。
八、未能採行各項安排,以利檢驗機關(構)辦理定期追查、不定期追查、赴廠查核、抽樣或原物料與供應商查核紀錄抽查。
九、未依第十條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經檢驗機關(構)通知仍未改正。
十、發生損害社會公益之涉及管理系統違規事件,經標準檢驗局認定情節重大。
十一、違反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明書規定,或於定期追查、不定期追查、赴廠查核或原物料與供應商查核紀錄抽查時,有隱瞞事實、提供不實資料之情形。
十二、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明書內容有變更時,未依第六條於指定期限內重新簽署。
十三、驗證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十四、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使用符合規定之原物料,或原物料與供應商之查核不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