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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有限合夥登記文件,有限合夥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查閱、抄錄或限制其範圍。
有限合夥下列登記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一、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所在地。
四、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
五、出資額分次繳納出資者,為設立時之實際繳納數額;非以現金為出資者,其種類。
六、存續期間。
七、本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
八、有限合夥負責人姓名。
九、經理人姓名。
十、約定解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