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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獲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證書,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廢止者於一至三年不授予證書:
一、已解散、歇業或申請資格經主管機關註銷。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證書使用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證書換發規定,經本部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
四、未依第十四條提報備查規定,經本部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
五、實施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之複查結果,未符合第五條規定。
六、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定期實施之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
七、未依前條定期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經本部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
八、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