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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或技師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應互為通知,並應分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中央技師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