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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四條對在職及新進礦場作業人員實施在職及職前訓練;其訓練對象、次數、實習及課程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訓練,礦業權者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