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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課長、主任職責如左:
一、關於本單位工作、指揮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員工工作之分配及調整事項。
三、關於本單位員工之督導、考核與獎懲案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本分局分層負責規定由課、室主管決定 (行) 事項。
五、關於主管業務紀錄文稿之審核,各種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撰及重要文
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參加本分局或奉派代表本分局出席各種會議事項。
七、關於本單位預算內經費之提請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向分局長提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