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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機關應依其科技設備之種類、數量、性質、規模及其他因素,訂定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之規定,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機關科技設備使用目的,各設備需蒐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項目及對象。
二、科技設備使用權限劃分及各權限可使用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