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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受刑人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