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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通報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外役監應於二小時內檢具相關事證向該管檢察署通報。
受刑人有第一項情形時,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理,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