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引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人犯到場後,檢察官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加以訊問,告以請求引渡之內容,並儘速將案件移送法院。
法院受理前項移送案件後,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