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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會各級人員對主管及承辦事項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一般業務之處理錯誤及不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如屬重要業務,各
級主管及核稿人員均應酌情連帶負責。
二、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據及證明文件之審核有錯
誤者,由承辦人及初核人員負責。
三、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審核
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及行文手續上錯誤,由承辦人員及各處室核稿主
管負責。
五、文件用語錯誤或不當者,由核稿人員負責。
六、文件收發、繕校、監印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
負連帶責任。
七、款項物品收發之錯誤,由經手人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應負監督
不周之責任。
八、無正當理由積壓案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主管負監督不
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