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除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商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擬定之。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之相關辦理事項,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確有困難,經主管機關召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核定者,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