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
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者。
二、未經本會事前同意,擅自變更教學計畫內容或無故停止執行者。
三、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相關資料不實者。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安排工作時數者。
五、無故拒絕接受本會訪視者。
六、未經本會事前同意,無故不依第十二條規定舉辦相關座談會、研討會
、展演或成果發表會等活動者。
七、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