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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
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者。
二、未經本會事前同意,擅自變更教學計畫內容或無故停止執行者。
三、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相關資料不實者。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安排工作時數者。
五、無故拒絕接受本會訪視者。
六、未經本會事前同意,無故不依第十二條規定舉辦相關座談會、研討會
、展演或成果發表會等活動者。
七、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