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私立學校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除依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由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退撫儲金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