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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