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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校長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
非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另予成績考核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薪給總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