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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檢具修正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未依前項規定執行或變更計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並追繳已撥款之部分或全部。